染髮劑外包裝要標什麼?先對化粧品法第7條與食藥署染髮警語
先核對外包裝有沒有法定標示與染髮專用警語,再談色號或價目。標示不全不要只靠店員口述補齊。

染髮前常先問「會不會傷」「這瓶能不能洗兼染」。比較穩的第一步是看產品外包裝/仿單寫了什麼,不是只聽色卡名稱。法定標示與染髮專用警語是兩層,缺一層就不要用口述補成「一定安全」。
本文整理法規與食藥署公告已寫明的標示義務,不是療效保證、過敏診斷或價目建議。實際產品是否合規,以外包裝原文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這頁回答什麼,不回答什麼
這頁只處理:化粧品法要求外包裝標哪些欄位、食藥署對染髮劑另公告哪些警語、選購時怎麼對照。它不重寫染燙前要說什麼過敏與頭皮狀況,也不重寫染髮途中刺痛怎麼喊停。
服務項目要先分剪染燙護,見四條路。
化粧品法第7條:外包裝應明顯標示的事項
全國法規資料庫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(pcode=L0030013)第 7 條規定,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:
- 品名
- 用途
- 用法及保存方法
-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
- 全成分名稱;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
- 使用注意事項
-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;輸入產品之原產地(國)
-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,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,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
- 批號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
標示原則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;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。表面積過小等特殊情形,得於標籤、仿單或其他方式刊載。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改變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後出售。
食藥署「染髮要安全」宣導亦提醒:選購時要選有完整標示的染髮劑;染髮劑屬特定用途化粧品,並說明衛生福利部未核准「洗髮兼染髮」產品;坊間泡泡染仍屬染髮劑,應依標示正確使用。
食藥署公告:染髮劑專用應標示事項
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0 月 23 日衛授食字第 1081607999 號公告,依據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,訂定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」,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公告附件列舉之重點包括(完整文句以公告附件為準):
- 使用前:詳閱說明書;可能引起過敏;不得用於眉毛、睫毛等頭髮以外部位;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;不同廠牌同時混合可能易造成傷害;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建議燙髮。
- 操作時:應戴手套;建議諮詢皮膚科醫師或進行皮膚過敏試驗;避免接觸臉部、頸部與眼睛;異常應迅速就醫。
- 應避免使用之情形:曾因染髮劑過敏或不適、皮膚試驗異常、頭頸臉腫脹受傷或皮膚病、頭皮過敏發炎,以及其他身體狀況(患病、病後恢復、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)、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患者等。
- 儲放:置於孩童伸手不及處;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。
到店染髮仍可請服務人員出示當次使用產品之外包裝或仿單,核對上述欄位是否齊全;不要把「色號名稱」當成法定標示。
標示對完之後,身體與申訴怎麼接
有傷口、頭皮發炎或不在建議使用對象時,先不要勉強上藥。過程中刺痛灼熱,改走喊停與留下產品資料。食藥署宣導亦提供不良反應可通報「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」(qms.fda.gov.tw)及專線資訊,以該署當日頁面為準。
產品廣告若宣稱治療疾病,另見化粧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。
查核日:2026-09-23。條文與公告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食藥署當日頁面為準;本頁不判斷單一市售商品是否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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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來源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· 2026-09-23
- 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、用途、用法保存、淨重容量、全成分、注意事項、業者資訊、日期期限、批號等
- 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含量
-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應標示事項
- 販賣業者不得改變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出售
- 訂定「染髮劑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· 2026-09-23
-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
- 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
- 發文字號為衛授食字第1081607999號
- 染髮要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· 2026-09-23
- 選購應選有完整標示之染髮劑
- 染髮劑屬特定用途化粧品
- 衛生福利部未核准洗髮兼染髮產品
- 泡泡染亦屬染髮劑,應依使用方法正確使用
- 不良反應可透過食藥署品質管理系統通報